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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件)《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管理办法(修订)》(2022年7月修订)

编辑:刘彩萍 发布时间:2023-01-11 点击:

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在市委宣传部领导下,由市社科联组织开展,围绕全市深化改革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发动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在深入调研与分析的基础上,每年提出百项有理论深度和较强可操作性的研究报告和对策建议,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

第二条  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以下简称课题)作为市级课题管理。课题成果要具有原创性、开拓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  组织“双百调研工程”,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围绕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锚定“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定位、总遵循、总目标,聚焦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挥智库作用,服务青岛发展,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创新。

第四条  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双百办)全面负责课题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设计课题指南,组织课题申报和立项评审,加强课题中期管理,组织课题结项评审,督导课题报告修改,择优组织成果上报,管理课题资助经费,协调社会科学研究力量开展重大课题研究。市双百办设在市社科联,具体工作由学会部承担。


第二章  课题类型

第五条  课题根据研究方向的重要性程度,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

(一)重大课题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紧盯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原则上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圈定或提出,必须按原题申报。

(二)重点课题围绕青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省委、省政府部门交办或区(市)、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研究任务提出,必须按原题申报。

(三)一般课题围绕推动青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等实践开展研究,可以原题申报,也可以自选题目申报。

第六条 市双百办与区(市)、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等联合发起,由市双百办或双方共同资助、组织结项,双方共同署名上报成果的课题为联合课题。研究方向和选题可由联合方指定。

第七条 区(市)、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根据需要,与市双百办共同发起,由区(市)、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承担经费并确定选题和组织形式的课题为专项课题。


第三章 课题申报

第八条 课题立项一般面向社科界公开招标;或经市社科联党组研究确定,市双百办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或课题组开展研究。课题组也可自筹经费申报“双百调研工程”课题。

第九条 市双百办确定并发布课题指南,一般每年发布两次。市双百办自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受理期限以申报通知为准。根据工作需要,市双百办可以不定期发布课题选题申报通知。

第十条 课题(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公民;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具有丰富的与课题相近或相关的研究经验。

重大课题负责人一般为全国、全省知名专家或青岛市学科带头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重点课题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重大课题、重点课题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

一般课题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当年最多申报主持一项、参与一项;初次申报的,课题组中须有一名以上研究经验丰富、真正参与课题实施的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课题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不超过10人。

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研究能力的人员可作为课题(组)负责人联合科研单位申报重大、重点和一般课题。

第十一条 申报课题须经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同意,通过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学术团体等单位、团体申报。市双百办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人应如实填写《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申报表》。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对申报表所填内容,特别是对申请课题是否已获得其他资助、前期研究成果及社会评价的真实性、选题和论证的可行性、申报人的研究能力、完成该项研究必备的条件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申报课题,其组成人员中原则上应有40岁以下的青年社科工作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一般课题:
    (一)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

(二)申请的课题已获得其他资助的;

(三)已在研或结项市级以上同一或相似课题的;

(四)主持“双百调研工程”课题未结项的;

(五)已获得当年青岛市社科规划项目立项的课题负责人;

(六)两次未通过“双百调研工程”课题结项评审的;

(七)被市双百办撤项在两年禁止申报期限内的。

具有上述(一)(二)(六)(七)情形之一的,并不得申报重大课题和重点课题。



第四章 立项评审

    第十四条  市双百办负责组织课题的立项评审,实行行业评定的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应当思想作风正派,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熟悉申报课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并有较高的学术声望,一般应具有高级(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来自实际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立项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格审查。市双百办依照相关规定审核申报材料。政治方向、选题、课题设计等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重复申报或申报表填写过于简单的,不予参加立项评审。

(二)会议评审。市双百办组织评审专家匿名评审。评审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线上、线下或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形式。

评审程序一般是:专家个人审阅或分组审阅,提出初审意见;召开联席会议,听取个人或分组初审意见,综合复审;记名投票,获得与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课题,方获立项资格。

(三)复核审批。市双百办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复核,批准后正式立项。

(四)发布立项通知。市双百办在课题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立项通知》,要约资助金额、经费拨付和收回等。课题(组)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并按要求填写回执,于10日内交回。无正当理由,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市双百办收到回执后,立项通知即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课题研究周期从立项通知落款时间起计算。

第十六条  立项评审的主要内容是:课题选题的政治方向、现实意义、决策参考性,课题组成员结构的合理性,课题设计的科学性,调研计划的合理性,研究者的研究能力等。

第十七条  相同或相近题目原则上只立项一个课题组进行研究。

第十八条  市级以上重点学术研讨活动和智库沙龙活动中发现的未获相关立项资助、未曾上报的优秀研究成果,经专家评审,具有较强的原创价值、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可追加立项为“双百调研工程”课题。


第五章  中期管理

第十九条  市双百办和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中期管理。课题(组)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课题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保存从课题申请、立项、研究到结项全过程的有关资料,及时与市双百办和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沟通进展情况,并接受检查。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课题的具体管理,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督促课题组按时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条  重大课题、重点课题成立专班管理。课题组应在立项通知约定的时间内,基本完成课题的资料收集工作,初步形成框架结构完整、脉络清晰、主要观点明确,不少于5000字的成果雏形,以及课题后期推进计划表。

市双百办组织评审专家召开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开题论证会。重点论证以下内容:课题的政治方向;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学术前沿把握的准确性,研究基本思路和方法的科学性,观点的合理性和创造性;预期成果形式和预计完成时间与课题设计、写作提纲的适应性;初步研究成果对策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课题研究的预期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的使用性和推广性。获得与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课题,方可通过开题论证。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组)负责人填写《青岛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双百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一)需变更课题(组)负责人、课题管理单位的;
    (二)需变更自选题目课题名称或其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的;
    (三)因身体原因或不可抗力申请终止或撤销课题的;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六章  结项评审及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十二条   课题完成时限根据课题类型确定,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可以跨年度结项。经特别约定,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可以延长至一年或一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成果形式原则上为研究报告,其中问题分析和对策建议部分一般不得少于总篇幅的二分之一。课题(组)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研究报告,及时提交结项申请报告(含课题的研究计划执行、调研座谈、学术交流等情况),报送结项材料电子版: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为不低于20000字的研究报告和5000字简要稿;一般课题为不低于10000字的研究报告和3000字简要稿。 

第二十四条  市双百办负责组织课题的结项评审或验收。结项评审原则上为会议形式。重大课题、重点课题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一般课题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

评审程序主要是:课题(组)负责人简要陈述;专家评审与课题组答辩;评审专家组向课题(组)负责人反馈评审意见;专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结项评审考查和衡量的主要内容为:成果的政治方向,成果的创新性,研究资料和数据的完备性与准确性,调研方法的科学性,对策建议的前瞻性、现实性和可行性,应用价值等。

获得与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课题,方可通过评审。通过评审的课题组,须按照结项评审专家的意见修改研究成果,并在15日内报送修改稿。市双百办对结项课题发放结项证书。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双百办批准后撤项: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研究内容和课题名称与批准的课题严重不符的;
    (三)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或严重违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完成并提交课题报告的;
    (五)未通过开题论证评审的;

(六)未通过结项评审的;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八)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撤项课题向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通报,课题(组)负责人自撤项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市“双百调研工程”课题。

第二十七条  市双百办依据结项评审专家意见和研究成果修改情况,择优选取结项课题研究成果进入上报程序。对进入拟上报程序的课题,组织市社科联或青岛市学科、专业对口且具有丰富对策研究经验的专家审稿,并提出完善意见。课题组须按照审稿专家的意见修改研究成果,并在15日内报送修改稿。修改稿以《研究报告与决策参考》等形式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有关部门和领导参阅。

第二十八条市双百办对课题研究成果有优先使用权,并与课题组共同拥有知识产权。对课题的知识产权以及调研中所获取的数据有特别约定的,以特别约定为准。课题组对课题成果的发表、出版和决策应用等情况,有义务向市双百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七章  课题经费 

第二十九条  重大课题每项资助经费10-30万元(含10万元),重点课题每项资助经费3-10万元(含3万元),一般课题每项资助经费3万元以下。资助金额原则上由立项评审专家组根据研究方向的重要性程度提出意见,市双百办研究确定,以立项通知中的经费数额为准。

第三十条  资助课题经费按照“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依据开题论证、结项评审、成果上报和成果价值的实际情况,拨给课题(组)负责人工作单位。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分三期拨款,开题论证通过后拨付30%,课题结项评审通过后拨付40%,课题成果上报后拨付30%。一般课题分两期拨款,课题结项评审会通过后拨付50%,课题成果上报后拨付50%。追加立项课题成果上报后一次性拨款。

第三十一条  市双百办负责通知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办理经费事宜。所在单位接到市双百办的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三十二条  课题经费到账后,纳入收款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收款单位应及时发布资金到账信息,严格规范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课题(组)负责人在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支配课题经费。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国家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6〕71号)等现行文件规定的其他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业务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劳务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支付给开题论证、结项评审专家的费用等。

课题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社科研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课题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课题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设备费: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二)间接费用是指课题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课题责任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三十四条  资助课题的开题论证费、结项评审费从课题经费中列支。未通过开题论证、结项评审的撤项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的结项评审费由市双百办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具有第二十六条所列撤项情形(一)(二)(三)(四)(七)(八)之一的,市双百办作出收回已拨资金处理。因课题(组)负责人身体原因或不可抗力申请终止或撤销课题的,市双百办视情分别作出收回结余资金、收回已拨资金处理。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将资金退回。收回资金由市双百办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资助课题研究。

第三十六条  对立项并通过《研究报告与决策参考》等形式上报的课题,市双百办视成果价值和推广应用情况,参考结项评审专家意见,择优给予课题组2000-60000元后续科研工作资助。

第三十七条  市双百办对使用课题资助经费进行监督和检查;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审查预算、决算和开支情况。相关部门应妥善保存资助经费的账目和单据,以备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审计。

第三十八条  经费开支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暂停拨款。恢复拨款,须由课题(组)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双百办,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行。本办法由市双百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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